本報北京5月17日訊 記者張維 近日,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,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科技部、公安部等14部門印發了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。
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表示,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“環境有價、損害擔責”為基本原則,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,是破解“企業污染、群眾受害、政府買單”的有效手段,是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堅實制度保障,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舉措。
據介紹,《規定》強化了地方黨政責任的落實,明確了牽頭部門和工作聯動,統一規范了賠償工作程序,有助于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開展,實現常態化、規范化、科學化,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落地見效。
《規定》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五方面:清污費用,修復費用,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,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,調查、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。
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透露,《規定》印發后,生態環境部將加強督察考核。根據有關督察考核和重大案件督辦的要求,對工作開展緩慢、案件辦理推進不力的,進行重點督辦,推動改革工作落實落地。